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税种的
减免税管理,请各单位按照省、市局已有的规定,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对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5月20日之前,接要求书面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