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的
使用规定,保证纳税人按新规定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掌握新的规定和要求,确保《通知》贯彻执行。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掌握销售方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情况,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以备查验。
三、对属于“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省局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