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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外部评议查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社保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外部评议查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外部评议查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端正地税部门作风,保证税务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以纳税人为本,与纳税人为善新的治税理念落到实处,更直接、更有效地服务于纳税人和地方经济发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通过哈尔滨市地税网站税收执法行为监督评议专栏,对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
  第四条 外部评议的主要内容为:对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过错、执法公正性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涉及税收执法过错行为问题的查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及违禁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立项,并组织查办。
  第六条 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每半月将本单位外部评议的具体内容下载登记并进行梳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评议人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向评议人反馈。
  第七条 对经外部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经外部评议确定为违禁违纪的行为,依据省局《四条禁令》、市政府《七条禁令》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市局根据外部评议的综合情况,定期评定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质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全年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 外部评议具体内容的查阅权,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授权本单位局领导、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其他税务人员无权查阅评议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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