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
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基础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方案》的要求,目前,省局征管系统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接口开发和联调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为更好地完成国家
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目标,现对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目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工作,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个人所得税基础制度建设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落实。要成立各级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把具体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代扣代缴单位名单落实到基层局的具体科室和一线税收管理员,要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既定的目标、时间完成相应的工作。
二、尽快应用,逐步推广,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从2007年7月1日起,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含200万)以上单位推广应用总局的代扣代缴子系统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明细申报和信息化条件成熟地区,可按《黑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基础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进度要求,自行扩大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对于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单位,必须开具应用月份起到年底期间完税凭证,系统应用前期开具完税凭证问题,按原有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大宣传,优化服务,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地要加大扣缴义务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宣传力度,要求扣缴义务人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告知扣缴义务人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使用代扣代缴系统,有助于扣缴义务人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质量和效率,减轻扣缴义务人申报负担,
税务机关要为扣缴义务人尽快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履行扣缴义务提供条件和服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带有
税务管理功能的软件,
税务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任何
税务机关在推行工作中都不得向扣缴义务人收取费用。
四、规范扣缴义务人认定,严格税种品目鉴定,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部分县(区)
税务机关未对代扣代缴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身份进行认定,或认定为扣缴义务人,但未对需要纳税的税种的品目进行鉴定,或鉴定不全。如:只建立了5%的税种鉴定,未建立其他征收品目(10%、15%、20%……45%)的税种鉴定。各地要尽快加强软件应用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功能,要对应认定未认定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认定,对需要纳税的税种的品目进行鉴定。要在扩大软件使用范围上、应用软件质量上下功夫,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行后,总局将通过远程呼叫中心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并负责该系统后续的补丁研制和升级维护;省局负责基础信息系统、接口软件的技术支持;市(地)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和技术支持;县(区)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具体推广应用、辅导和日常现场技术支持。
扣缴义务人端软件及征管软件接口在省局ftp://138.16.16.32/centre/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扣缴义务人端以及征管软件接口/下,请各市地自行下载安装。
BIMS地址:http://138.16.16.43:80/bimsweb
系统维护地址:http://138.16.16.44:9090/perm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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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