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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农垦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农垦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与各农垦交通部门加强协作,将辖区内农垦营运车辆(包括外挂车辆及单位对外承包的营运车辆)税收统一委托农垦交通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和税款征收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5月1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键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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