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黑龙江税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黑财税〔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对已具备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已批准了税额等级标准,同时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已报当地政府并获批准,即可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地段等级范围仍未获批的,应尽快沟通,争取早日获批开征。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税额等级范围标准,认真做好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补征工作。 
  三、对已获得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于12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四、于12月15日前上报征收情况,包括应缴、未缴、欠缴税额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反馈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邮箱:00082)。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键词:城镇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