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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矿区自营铁路运费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期黑龙江龙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报了《关于明确矿区自营铁路运费使用发票的请示》(龙股销呈〔2009〕42号),部分市(地)也反映关于矿区自营铁路煤炭运输费运费结算发票使用问题,现予明确如下:
  我省多数煤矿企业存在利用矿区自营铁路由生产地点向国有铁路站点运输煤炭的运输过程,在向用户结算时要开具发票。目前,只有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货物运输的结算凭证,且具有安全可靠的增值税抵扣功能,没有其他发票可用,为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启用其他货物运输发票前,为了方便企业经营,确保增值税抵扣安全,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发生矿区自营铁路运输煤炭结算时,暂时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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