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完善我省地方税制,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