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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批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授权,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精神,经认真研究,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同意你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请抓紧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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