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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登记证收费取消后,经研究,税务登记证件印制、发放等仍实行省局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管理。每年12月上旬,省局根据各地上年、本年(截止到查询日)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从征管系统中抽取)的平均数并考虑20%的增加比例(主要是征管系统不含的数据:包括本年12月办理数、变更重新办证数、打印报废、部分损失、丢失补发、下年预计增长数等),编制印制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核定,省局根据实际印制数量与印制厂家进行经费结算。印制计划于下年初下达各地。
  二、发放管理。按照印制计划,省局于每年3月末之前,安排总计划90%的印刷量印制并由厂家送达各市(地)局,剩余10%作为机动计划,在各市(地)局之间调剂使用。各地如有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需加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提前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安排印制发放。
  为避免各地多报需求量,造成积压浪费,省局在年初安排印制计划前对各地上年实际办理数与年初的计划数进行比对,如果剩余数量较大的,将从下年核定的计划数中扣除。
  三、使用管理。各地应建立税务登记证领、用、存台账,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存放管理,保证库房设施安全、室内通风良好,防止鼠害及霉变;加强打印管理,确保打印质量,防止打印错误造成的浪费。对各地计划之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由责任单位负担印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注销收费许可证事宜请与原发证机关联系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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