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矿产品品位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石灰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吨2元。
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大理石适用税额标准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