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省局直属
税务局: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开立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要求一并执行。
一、根据总局要求,我省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设在当地农业支行营业部。开立后未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开户地点。
二、各市州在2006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
税务代保管情况)。
三、开立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各地要加强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监督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