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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联合开展的支持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发放。对该项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应对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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