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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方式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对在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以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日常征收管理,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支付工程款与扣缴税款的分县(市)明细表(表样附后),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督促按月将各县(市)境内工程实现税款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省局将定期对税款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跨县(市)建设项目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明细表
  编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单位:万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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