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附件1)。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当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