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8月1日前已印制使用的,未实行有效使用期制度和
金额版别限制制度的企业衔头
发票,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底,过期一律废止;并由税务机关统一收缴、销毁。
二、对目前尚未发放的企业衔头
发票必须严格执行限量发
售制度。
三、考虑到销售报纸、杂志等货物的特殊情况,各市局可审批印制企业衔头定额
发票。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
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和使用管理,依据
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管理
需要申请印制企业衔头
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携带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申请资格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普通
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且理由充分。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二) 有关资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
发票领购簿。
2、 按要求逐项填写《企业衔头
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申请印制的企业衔头
发票票样。
二、初审管理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处理。
(一)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
发票使用的业务范围、项目,是否与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核定的业务范围、项目相一致。
(三)
发票式样在满足通用
发票票样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内容,但行政事业收费及企业内部核算等非应税项目、内容,不应在
发票内容上反映。
(四)申请的
发票种类(即剪贴
发票、无碳压感
发票、干式复写
发票、小额
发票、机外
发票、定额
发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发票金额版别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符。
(六)
发票印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计划用量,一般应控制在季度或半年用量以内。
(七)衔头
发票一律不准套印单位财务章或
发票专用
章。
三、复审管理
(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企业衔头
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发票式样上报市局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
(二)市局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核定申请单位资格。
2、核定
发票金额版别,实行金额版别限制制度,即只
批准印制十万元版以下版别的衔头
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十万元版衔头
发票的印制。衔头
发票票面中须明确金额版别,大小写金额位置应标明金额位数。如因软件等因素暂不能在大小写金额位置标明金额位数的电脑版
发票,应在小写金额位置前插入一列,注明“超过XX元无效”字样。其中,十万元版
发票,应注明“超过一百万元无效”字样;万元版
发票,应注明“超过十万元无效”字样;以下版别依此类推。
3、审核
发票有关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核定
发票种类。
5、核定
发票印制数量。
6、核定
发票有效使用时间,企业衔头
发票实行有效使用期制度。
发票有效使用期的计算方法:自税务机关签发《普通
发票印制通知书》的次月1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止,该时间段内各市可依照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对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要求换版作废的,应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复审并签署意见后,及时将《企业衔头
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发票式样转交市局普通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
四、批准印制管理
市局普通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在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样本》及有关文件规定,用通用的语言文字、格式,规范企业衔头
发票票样并确定价格后,向所属
发票承印厂下达《普通
发票印制通知书》。
对机外
发票、干式复写
发票,在市局普通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签署意见后,将《企业衔头
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发票标准式样传至省局,由省局集中审批印制。
普通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下达《普通
发票印制通知书》时,应按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核定的该批次
发票有效使用期,明确具体的
发票有效使用截止月份,并将“本
发票XX年X月后开具无效”字样(外加方框)印制在
发票右上角位置,印制颜色为同联票面颜色。
五、接收与调拨管理
(一)
发票印制完毕后,
发票承印厂将
发票成品送达市局,市局普通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按《普通
发票印制通知书》、《承印
发票完工报告表》、“
发票成品清样”核对
发票成品的数量、字轨号码、印制质量,核查无误后在《承印
发票完工报告表》上签字;并按规定填写《(普通
发票)入库单》,作
发票入库处理,并登记《企业衔头
发票印制分户台账》和《
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
(二)市局普通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按通用
发票调拨程序,将企业衔头
发票成品按印制计划下拨给衔头
发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入库的企业衔头
发票应及时登记《普通
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
六、发售管理
(一)限量发放。一般按企业衔头
发票月或季度使用量发放,对公用事业单位向居民开具的衔头
发票,可适当放宽,未发放部分由税务机关代保管。
(二)验旧供新。企业领用衔头
发票须严格执行验旧供
新制度,对企业上次领用的衔头
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领用新票。验旧工作具体包括:
1、核实企业衔头
发票领用存情况,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查验
发票填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旧的
发票数量较大的,可到企
业上门查验。
查验工作结束后,查验结果均应在《普通
发票领购簿》、《查验
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上登记记录。对发现问题的,按规定权限处理后再予以发放。
(三)发售后应登记《普通
发票分户明细账》。
七、使用管理
(一)衔头
发票必须实行专库、专柜存储,专人保管,确保
发票的安全。
(二) 严格企业内部
发票领用手续,建立
发票领用登
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发票领用存和
发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票使用情况。
(三) 使用电子计算机、税控收款机等电子器具开具
衔头
发票的,必须于纳税申报期内随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
发票的电子数据。作为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征管档案进行归档。
(四) 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以
发票票面印制的有效
期为准)的衔头
发票,应停止使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缴销手续。
(五)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企业衔头
发票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对印制量较大的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继续开具使用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衔头
发票的,一律按
发票管理有关法规中未按规定开具
发票的有关条款从严处罚。
(六)市级普通
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八、印制审批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各审核(批)部门对有关资料,如:《企业衔头
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应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其中,
发票批准印制部门还要将《普通
发票印制通知书》、《承印
发票完工报告表》、“
发票成品清样”按印制批次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九、工本费收取管理
企业衔头
发票工本费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部门收取,并按规定开具收款凭证。
十、本暂行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