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局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所要求的自来水、电、煤气和热力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以正式文件于四月底前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并抄送省局。以后如上述价格发生变动,请随时转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