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FA326型并条机计划项目予以确认的请示》(沈国税发﹝2003﹞36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所﹝1999﹞6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下达《技术
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见附件),请认真核实该公司2002年度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并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具体扣出事宜。
附件:技术
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技术
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研制
开发的FA326型并条机技术立项资料,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技术
开发项目。其2002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