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和取消农业特产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及继续推进农村各项配套改革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6号)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免征
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为做好免征
农业税和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免征
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取消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二、已征收的2004年度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具体退税办法由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农村税费改革前(2003年前)发生的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于2004年12月30日前完成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改革后(2003年)新发生的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四、做好
农业税收(指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同)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历史资料的完整。
(一)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内容。
1、
农业税收完税证;
2、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记帐凭证;
3、
农业税收决算报表;
4、
农业税收税源台帐、清册及征管统计资料;
5、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二)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的立卷和归档。
各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实行按年度分类归集、装订、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该移交的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不需移交的由
农业税收征管部门妥善管理。
(三)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农业税收征管部门对归档后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实行档案化、专柜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晋升防散失和损坏。
(四)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满后,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及时办理销毁。
农业税收完税证,包括2003年版未使用的
农业税完税证和2000年至2003年版未使用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要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农业税收票证检查情况的通报》(大地税函﹝2004﹞61号)要求办理销毁。其他征管资料的销毁,由
农业税收征管机关提出销毁意见,经本单位主管局长审批后,可以销毁,未经批准,不得销毁。监销人员在销毁
农业税收征管资料时,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各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免征
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资料完整。此项工作要于2004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