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辽宁税收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88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除省国税局明确的单位报请省国税局审批外,其他企
事业
单位通讯费标准,按企
事业
单位发给在职员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可据实税前扣除。
关键词:
建设费
事业
文化
相关问答
北京营改增后的广告业是否还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国税还是地税交?
2013事业单位财政授权直接支付取现的会计分录怎样写?
事业单位出租场地取得20万元收入,假设营业税房产税等应交2万?上缴财政的时候收入
事业单位支出大于收入如何作凭证?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后需要支付给报社发布费,请问文化建设费是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
湖南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
搜索排行榜TOP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
湖南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文化事业建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1月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