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调整微机发票联次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调整微机发票联次的批复》(辽
地税函﹝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调整微机发票联次的批复
辽
地税函﹝2005﹞30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改发票联次的函》(联通辽函﹝2004﹞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三联微机发票从2005年2月1日起调整为二联的微机发票,取消记帐联,原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