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税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涉税资料的管理不规范,接收处理财务报表不统一,财务报表数据利用率低,同一部门有资料保管不当,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有信息不够通畅,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相同资料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规范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减轻纳税人因重复报送而增加的负担,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切实执行《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统一录入,统一管理
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各县(区)局应按《办法》要求由办税服务厅管理。对于已上CTAIS系统的沈阳、鞍山、营口、盘锦四个市应对纳税人报送的
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统一采集录入,并按照"一户式"存储,各部门根据需要在信息系统中抽取数据;对财务报表数据没有录入CTAIS的要从今年1月份进行补录。对于没有上CTAIS系统的市,纳税人报送的
财务会计报表暂不能录入计算机系统,财务报表管理部门要满足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
三、清理其他涉税资料
各市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除
财务会计报表外的涉税资料进行整合,对于与财务报表内容重复的涉税资料,只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其余的予以取消报送。涉税资料要由办税服务厅负责收取,并负责与其他部门的交接。
四、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为确保纳税评估所需财务信息数据及时取得,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仍按月报送。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