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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历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1989年至2002年,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处针对当时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法规不完善,纳税人面临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的实际情况,在召集外资企业代表座谈讨论基础上,每年制定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但为纳税人解决了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也为沈阳对外开放,振兴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历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已日渐显露出其不规范和不准确性。为此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1989年至2002年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历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制定的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税局所制定文件的内容相符的,可继续执行。
  2.历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的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税局所制定文件的内容相抵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3.今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依据的基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税局文件。如遇到疑难的税政问题,可上报市局,逐级解决。
  此通知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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