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辽
地税函﹝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辽
地税函﹝2005﹞1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征管权限的调整,现将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度开始,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认定。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认定。
二、2005年1月1日起省局辽
地税所﹝1999﹞195号、辽
地税所﹝1999﹞196号文件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