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关涉税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
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注册
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
税务机关对注册
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
税务师在我省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注册
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除总局与人事部文件规定从事的十类代理业务外,对我省注册
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的内容、涉税鉴证业务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而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以及进行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
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没有说明原因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以及财会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出具审核报告或代理建帐建制和办理纳税事宜。
三、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或纳税人在变更、注销
税务登记时,如果附报了
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
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有关纳税情况
税务代理报告,可以作为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
税务机关在进行
税务检查时,
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纳税人对
税务机关
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
五、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精神,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积极推行
税务代理,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
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
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审核证明,
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作为参考依据。外资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如果附报
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
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
税务代理报告,
税务机关也应受
理并作为参考依据。
六、
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七、经
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
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开展
税务稽查及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八、
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税务代理,但是否采用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纳税人委托、接受
税务代理。
九、国家
税务总局与省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使注册
税务师管理工作真正成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减少征纳成本,提高办税质量,切实发挥注册
税务师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