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针对我省目前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职能。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辽宁省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5﹞76号)的要求,在契税征收窗口的基础上建立具有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职能的征收窗口。要建立健全窗口各项规章制度,窗口受理的各项税收、主要税收政策、征收及减免程序要实行公示制。
二、严密各项税收手续。对纳入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的各项税收,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一窗式”征收程序,严密各环节征收手续。各级农税处(科)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相关税收一并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要与其他相关业务处室主动沟通、协商解决。
三、房
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工作将纳入省局目标考核内容,对主动工作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省局将予以表彰。
四、各市要结合总局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请于12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上报省局(农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