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
印花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的
印花税进行重新核定,并下达《核定征收
印花税通知书》。
二、2006年4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财行处。
附件:1、核定征收
印花税综合项目表(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印花税登记表(略)
3、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印花税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