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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货代理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核算问题的批复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额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营地税发﹝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反映部分货代、船代企业采用费用大包干方式承揽多项代理业务后,同时将几项代理业务转代给其他代理企业,其他代理企业收到上述费用后,向该货代、船代企业统一开具一份结算发票,而没有按该货代、船代企业代理的各项业务划分费用金额分别开具结算发票。这样,该货代、船代企业承揽的多项代理业务的营业额和代收代付或代垫代付费用,就难以按《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5﹞1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单次核算。
  鉴于部分船货代理企业采用费用大包干方式承揽代理业务结算时的实际情况,对船货代理企业开展的上述业务,可按其向其他代理企业取得的每份结算发票金额与该份结算发票相对应的大包干费用收入进行核算,以此作为代理业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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