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
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契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要向征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公司免征契税申请;
二、原公司(指原有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转让(或
投资入股)协议;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原公司和新公司的《验资报告》,及其验资机构的营业执照、验资资格(质)证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评估资格(质)证书;
五、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契证(或契税完税证、契税间免税证明、不征契税确认书);
六、征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