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普通住宅标准可按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标准认定执行。省辖市未制定普通标准住宅标准的,应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认定执行,即: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