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下发了《关于新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征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
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由于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与我省当时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同,所以对新办货物代开票企业应纳各项税收由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总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上线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问题已不存在。为统一征管,省局决定:从2007年1月份起,对已按辽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企业及其今后新办货运代开票企业一律交由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定额(差额)税收。请各市及时做好该类
纳税人在养路费征稽系统的定额核定维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