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探矿权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
你局《关于探矿权转让价款免征
营业税的请示》(辽地财字〔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对地质勘探部门而言,探矿权是国家赋予其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特许权利,也是其所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特殊资产。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地质勘探部门转让探矿权所得的价款须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按现行
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子目的征税范围规定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未列入征收范围,因此对转让探矿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