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43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手续时,应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取得的车辆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