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底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明确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在分支行预征,在省行汇算清缴的办法。当时鉴于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仅在省内个别商业银行试点,业务量比较小,为便于税收征管,我省决定对各金融机构在省内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暂实行属地缴纳
增值税。2007年下半年以来,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在我省全面推开,业务量逐渐增大,相关金融机构陆续提出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申请,为此,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我省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实行先预征后清算汇缴
增值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