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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征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征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征收工会经费的纳税人,仅限于采用电子报税方式申报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
  二、各基层局计会部门要积极与各区、县(市)国库联系,确认各区、县(市)国库账户、科目设置工作是否完成。
  三、各区、县(市)国库账户、科目设置完成后,各基层局可以进行工会经费“收款国库”的调整工作,使用“金税三期”软件的“险种登记变更”功能,将工会经费的“收款国库”调整为各区、县(市)国库。
  四、从2008年6月1日起,实行电子报税纳税人工会经费的纳费期限调整为按月申报,原《关于调整电子报税纳税人工会经费纳费期限的通知》停止执行。对于上述纳税人2008年5月没有申报的工会经费,在2008年6月合并申报。
  附件:关于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征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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