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这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全部用于支援“5.12”地震灾区,应视同公益性捐赠,可比照《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8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据实扣除。
附件: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ΟΟ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