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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不发大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辽宁省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及以后企业会计年度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条件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库办理办法:
  (一)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的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和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的预缴税款,税收缴款书中“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10%、市及以下10%。
  (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的预缴税款,税收缴款书中“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20%、市及以下20%。
  (三)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的汇算清缴税款,税收票证中“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二、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税收缴款书中“级次”栏填写:中央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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