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税﹝2011﹞9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税﹝2011﹞942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