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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
  1、点击“企业端平台”;
  2、点击“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定”;
  3、点击选中“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对信息列表”中的纳税人;
  4、在“房地产纳税事项核定详细信息”的税种列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应税所得率”进行修改;
  5、点击保存。
  二、维护“预缴应税所得率”的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区及其郊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及郊区,10%;
  3、开发项目位于县(县级市),5%;
  4、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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