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
1、点击“企业端平台”;
2、点击“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定”;
3、点击选中“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对信息列表”中的纳税人;
4、在“房地产纳税事项核定详细信息”的税种列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应税所得率”进行修改;
5、点击保存。
二、维护“预缴应税所得率”的标准
1、
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区及其郊区,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及郊区,10%;
3、
开发项目位于县(县级市),5%;
4、
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OO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