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省局核定了部分品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对符合《办法》规定需要核定计税价格的40个品牌规格白酒核定了计税价格(见附表),各市国税机关收到本通知后,要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企业,并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已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三、白酒生产企业销售方式、品牌和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一)7月31日前已设立销售单位(具体解释见《办法》)的白酒生产企业新增、变更白酒品牌以及各品牌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30日内,根据变动情况如实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变动)》(见附表2),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7月31日前未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新设销售单位的,应在设立销售单位后30日内,如实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列明所有白酒品牌,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白酒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申报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按销售单位和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五、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填报的申报表后,应在10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完成初审,并将核实后的申报表上报市级国税机关。
六、市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复审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报表,并在每月10日前,将需要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牌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见附表3),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