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1﹞84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各地区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征便函﹝2011﹞3号)同时废止。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