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实行核定征收的客运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我省实行核定征收的客运纳税人,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1.5%。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