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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公路建设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建部门征用土地用于道路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农发﹝200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财农税字﹝1992﹞33号)规定,公路建设(含城市道路拓宽延伸)引起的拆迁安置用地不在公路低限征税范围。据此,你市城乡建设局征用常青公司22.54亩菜地用于拆迁安置用地,应按当地适用税额缴纳税款。
  此复。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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