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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动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的精神,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于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要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告省局。
  二、各地对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分别于当年8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以前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省局。
  统计报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表样附后。
  统计分析报告要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送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每年度终了,省局对全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局1995年下发的晋地税征字﹝1995﹞第13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略)
  2、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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