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一、关于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管理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属营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从2003年度起,应要求营业机构按季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备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按《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切实起到监管作用。
二、《规程》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