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一、为切实做好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监管工作,从2003年度起,各营业机构应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总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备案或确认的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可参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可参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