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
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
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04﹞10号),现就我省2004年降低
农业税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我省
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必须保证
农业税税率降低最低1个百分点,2004年
农业税税率贫困县为5%,其它县为6%,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为3%。条件允许和财力许可的县可进一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或免征
农业税。
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仍不征收
农业税附加。
二、
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减少的地方收入,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分配下达。各市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降低1个百分点和进一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的县应根据《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按降低税率后应征额的16%安排
农业税减免机动;免征
农业税的县,不再安排
农业税减免机动。进一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或免征
农业税的县不影响今后享受国家统一出台的降低
农业税税率政策所得转移支付。
三、各级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降低
农业税税率的相关基础工作。
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照晋发﹝2003﹞15号印发的《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执行,主粮为小麦的县计税价格为白小麦0.98元/公斤、花小麦0.94元/公斤;主粮为玉米的县计税价格为0.8元/公斤。
降低1个百分点和进一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的县,以降低税率后的
农业税任务进行征收管理;决定免征
农业税的县,不再以
农业税的名义办理征收入库事宜,其
农业税任务相应核减,但要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善后工作。决定免征
农业税的县地方税务局要将
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及已使用的
农业税完税证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将尚未使用的
农业税完税证等票证向上级地方税务局上缴,办理结报手续。
四、降低
农业税税率的县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资料的测算和任务调整工作。降低
农业税税率后的
农业税任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
农业税进行测算,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农民认可后,将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各县地方税务局要尽快做好任务调整工作,将调整后的
农业税任务在今年夏征前分配落实到户。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要按新的
农业税征收任务作相应调整。
农业税征收要做到税票到户。
五、各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途径或形式,及时宣传
农业税税率降低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
六、降低
农业税税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降低
农业税税率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
七、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沟通。
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同时要稳定
农业税征管队伍,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连同进一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和免征
农业税的县的有关方案、数据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厅、农业厅和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