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
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审批取消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减免税的税收管理力度,建立技术
减免合同档案备查制度,加强
减免税纳税申报管理,强化技术
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