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内容、方法、增减变更程序等,省局与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
农业税征收办法》(晋农改办﹝2004﹞4号)和省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农发﹝2003﹞30号)中已明确规定,请结合本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